公司担保相关法令问题与实务危险防备
发布日期:2023-04-16 10:34:33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浏览量:1

  担保准则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款的完成,这是其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价值和效果。而跟着经济的展开,担保不只仅承当了担保本身的功用,还能够经过担保假贷完成推动假贷联系的蓬勃展开,这无疑对促进资金融通起到了重要的效果。

  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重要主体的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的行为对错常常见的,从现在的实践来看,一方面公司担保胶葛的数量和标的有井喷式增加(见下表);

  另一方面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该问题的不合导致了很多案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原因源自《公司法》第16条的规则,该条文必定了公司担保的合法性,一起规则了公司为别人担保的必要程序,可是却关于公司担保时未依照法定程序私行施行的担保效能怎么未作清晰规则。

  笔者在以往的审判中发现不只不同的省市法院、层级法院之间同案不同判,在同一法院内部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判定思路也不甚相同,这不只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更不利于社会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自己行为法令成果的预见。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为别人担保做了规则,清晰了往后关于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向,意味着以往最高院的公报事例也不再具有指导性,本文经过事例剖析清晰往后该类案子的处理方向和思路,并对债款人怎么审阅,怎么尽到法令层面上的留意职责给与主张。

  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有别于为本身债款供给担保,由于该情况下,公司作为资金的接收方,有利于公司本身利益,契合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理念。而为别人担保则会在必定程度上违背本钱充分准则,危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实践来讲,法院中盛行的观念——担保合同上只需有公司的盖章或法人的签章即可确认担保有用,也起到了不良的公示效应,导致买卖主体无法预见公司是否还有担保,造成了买卖危险的增大。

  【法令条文】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则: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公司规章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逾越规则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需求公司的权力机关经过抉择来完成。一是公司对其别人的担保,咱们称之为非相关担保,需求依照公司规章由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二是对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担保,咱们称之为相关担保,法令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抉择,且还要扫除相关股东或实践操控人的表决权。该条规则应该是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做出的最根底的规则,

  可是惋惜的是公司法仅提出了公司担保的程序要求,可是没有规则假如没有依照相应程序进行抉择,有用仍是无效的问题。由此引发实务中大的争议。

  【观念一】公司法16条并未明文规则违背抉择公司担保无效,而公司内部的抉择程序,无法束缚第三人,故担保合同有用。

  【观念二】公司法16条规则,实践上是归于强制性规则中的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不是效能性强制性标准,因而不归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则的无效景象,且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安稳和买卖的安全,故担保合同有用。

  以上三种观念均有法院判定予以支撑,从最高院的二审及再审案子来看,从2011年至今,不一起期判定走向不同,乃至同一时期不同合议庭的判定成果也不同。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供给的近几年公司担保胶葛案子的裁判成果,发现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有用判定占49.8%,无效判定占50.2%;在无效案子中,判令公司对担保相对人承当部分职责的占64.7%,承当连带职责的占23.6%,不承当职责的占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假贷胶葛二审民事判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451号(该案为《九民纪要》发布后判定)

  一审裁判观念:亿阳信通公司抗辩称其系上市公司,华地公司知道并且应当知道亿阳信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抉择,但《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行吊销担保函》未经股东大会抉择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应属无效。对此,剖析确认如下: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但上述规则的立法原意在于束缚公司主体行为,避免公司的实践操控人或许高档管理人员危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操控程序,不能以此束缚买卖相对人。因而上述规则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四条规则,违背该规则的,不归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景象。

  最高院裁判观念:关于涉案担保对亿阳信通公司是否产生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的规则,公司对外供给相关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即担保行为,特别是对外供给相关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独自抉择的事项。因而,关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公司对外担保效能问题,应当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越权代表的规则加以判别。

  详细而言,公司担保相对人在承受担保时,对有关公司抉择负有必要的方法检查职责,不然不构成好心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效能。本案中,亿阳集团系亿阳信通公司股东,涉案担保系相关担保,亿阳信通公司又系上市公司,与一般有限职责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封闭性”特征不同,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散布广、资合性强。

  一起,上市公司触及很多股民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若未经股东大会抉择赞同即为股东或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将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危险,一旦债款人(股东)未如期清偿债款,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必须以其财物代为实行清偿职责,势必会侵害了其他股东及出资者利益。

  此外,上市公司归于群众性公司,又具有资合性的结构特性,抉择了在对外担保的胶葛中应当倾向于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详细到本案中,亿阳信通公司虽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了赞同为亿阳集团就涉案债款供给担保的董事会抉择,但该抉择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且亿阳信通公司规章第五十五条也规则为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相关方供给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故涉案担保并未经过亿阳信通公司作出有用抉择。

  一起,华地公司系商事主体,依据其在二审庭审中所作陈说,在涉案告贷及担保合同商量阶段,其明知涉案担保事项应经亿阳信通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且亿阳信通公司规章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八项虽规则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抉择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事项”,但华地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亿阳信通公司向其出示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能够就向相关方供给担保作出抉择的相关依据。

  在此情况下,华地公司未要求亿阳信通公司提交相关股东会抉择,反而直接承受了亿阳信通公司供给的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董事会抉择,未尽到必要的检查职责,片面上具有差错。在亿阳信通公司对涉案担保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一审以涉案担保有用判定亿阳信通公司对涉案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据缺乏,本院予以纠正。

  【案情剖析】本案二审判定时刻为2019年12月10日,正好为《九民纪要》发布后,该裁判理由与《九民纪要》的精力高度共同,不只确认了代表权束缚标准说,否认了一审作为裁判理由的管理性强制性标准说,并且指明晰据此引证《合同法》第50条关于越权代表怎么确认合同效能的规则。毋庸置疑,这个事例便是今后类似问题的判定方向。

  本次纪要对以往确认公司内部抉择不能对立第三人、公司法第16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则并以此确认担保合同有用的观念予以扫除,对通通确认担保无效的做法也予以了扫除。纪要以为,法定代表人尽管能够一般地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行为,但关于担保行为,因其触及公司以及股东的严重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独自抉择的事项,而必须要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抉择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根底和来历。假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私行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依据《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则来确认其效能。

  《合同法》第50条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此刻,区别相对人好心仍是歹意是抉择担保合同是否有用的要害,假如是好心,则担保合同有用,反之,担保合同无效。而对此纪要用了一个很长的条文来区别好心和歹意,经过公司相关担保和非相关担保的两种情况下,相对人举证证明的不同程度来区别。

  一是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给相关担保的,债款人主张担保合同有用,应当供给依据证明其在缔结合一起对股东(大)会抉择进行了检查,抉择的表决程序契合法令规则——扫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签字人员契合规章规则。

  二是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别人供给非相关担保,只需债款人能够证明其在缔结担保合一起对董事会抉择或许股东(大)会抉择进行了检查,赞同抉择的人数及签字人员契合规章规则,就应该确以为好心。除了一种特殊情况,便是债款人明知公司规章对抉择机关有清晰约好的在外。一起规则债款人对抉择检查为方法检查,除非公司有依据证明债款人明知抉择系假造或变造的在外。

  经过上述条文描绘,能够得出在相关担保中,债款人必定需求审阅股东(大)会的抉择,且要审阅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一起扫除了被担保人的表决权;而关于非相关担保,则债款人的留意职责会轻一些,只需审阅过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即可,假如规章规则的抉择机关和实践抉择机关不符,只需不是明知的,一般能够为好心。

  从以上规则来看,以往的法院判定观念:公司抉择是内部的,不能对立第三人、公司法16条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则以及确认无效降低了买卖安全和功率等观念通通被九民纪摒除;另关于是否依照买卖人的专业与非专业,区别对待以确认好心仍是歹意的问题,在纪要出台后也淡化了该类判例的效果,由于从条文来看,即便一般债款人也相同负有很高的留意职责。

  【破例景象】纪要也规则了无需机关抉择的几种景象:1、公司是以为别人供给担保为主营事务的担保公司,或许是展开保函事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许直接操控的公司展开经营活动向债款人供给担保;3、公司与主债款人之间存在彼此担保等商业合作联系的;4、担保合同系由独自或许一起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赞同。

  【法令成果】只需相对人被确以为好心或许满意上述四种景象之一,担保合同即有用,公司应当承当担保职责。

  假如相对人被确以为非好心,则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当担保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任何职责都不承当。公司准则上应当承当担保无效的民事职责——假如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款人和公司有差错的,公司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详细度的掌握便是法官的自在裁量权问题,归纳案子的实践情况予以确认。

  【问题延伸】公司法第16条不只仅是适用于保证,也适用于典当、质押等担保方法,千万不要陷入了仅适用于保证的思想定势。

  1、主张债款人严厉依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则,在担保方为公司时,要求担保人供给公司规章,并检查公司规章,鉴于实践中呈现公司规章和工商存案的规章不同,故必定要检查经过工商存案的规章;依据被担保人区别相关担保还对错相关担保,要求公司供给相应机关的抉择。

  2、检查公司规章时,应要点重视规章中有无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条款,假如有相关条款,尽或许严厉依照规章的规则进行检查,一起重视规章约好对外担保时,由哪个机关做抉择以及有没有关于担保总额或许单笔额度的束缚。

  3、依据公司规章规则的不同,假如公司规章规则,担保事项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抉择:需求检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抉择,详细包括抉择中签章的股东与公司规章的股东是否共同(称号共同和签章共同)、个人签字笔迹(比照调查);检查赞同担保抉择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到达法定份额,契合法定或规章的要求;检查公司规章中是否有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规则,假如有规则,不得逾越该规则的限额;另,关于相关担保,还需求检查股东表决权中是否剔除去被担保股东或许受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的表决权。

  4、假如公司规章规则,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做抉择:需求检查董事会抉择,详细包括抉择中签章的董事与公司档案的董事是否共同,(称号共同和签章共同)、个人签字笔迹(比照调查);检查赞同担保抉择的董事人数是否到达法定份额,契合法定或规章的要求;检查公司规章中是否有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规则,假如有,假如有规则,不得逾越该规则的限额;另,关于相关担保,假如规章规则由董事会做抉择,仍是应该审阅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这是由法令规则的,不得经过规章扫除,不然很有或许被以为非好心。

  5、假如规章中没有约好公司为别人担保的条款,需求区别相关担保还对错相关担保,假如是相关担保,检查股东(大)会的抉择;假如对错相关担保,则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均可。

  别的,在非相关担保下,假如公司规章规则由董事会抉择,而事实上是由股东(大)会做出的抉择,也有用,由于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假如公司规章规则由股东(大)会抉择,实践上是由董事会做出的抉择,只需检查了相关抉择,一般会确以为好心,当然这是法院确认的最低要求,关于债款人,仍是应该尽到尽或许高的检查职责,尽管该检查为方法检查,在呈现表见代表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自己为好心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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